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2-2009


3.0.1 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对人身安全、经济损失上所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分级,并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     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视为一级负荷。
         1) 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害时。
         2) 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。
         3) 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。
      2 在一级负荷中,当中断供电将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设备损坏或发生中毒、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,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,应视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。
      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视为二级负荷。
         1) 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时。
         2) 中断供电将影响较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。
      4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者应为三级负荷。
3.0.2 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,当一电源发生故障时,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。
3.0.3 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供电,应符合下列要求:
      1 除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外,尚应增设应急电源,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。
      2 设备的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,应满足设备允许中断供电的要求。
3.0.9 备用电源的负荷严禁接入应急供电系统。
4.0.2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,应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。当有特殊要求,应急电源向正常电源转换需短暂并列运行时,应采取安全运行的措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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